CHI-1970 — Page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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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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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十四之列表中,為截至一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合作社之數目、會員、資金等詳情。

儲蓄互助社法例(一百一十九章)係在一九七〇年二月廿 八日開始實施。根據此法例,儲蓄互助社之註册官(現為漁農 處長)對註冊之互助社有權查帳及加以監督。至年底為止,有 三十六間儲蓄互助社註冊,並以低息借出近二百萬元與會員作 生產及節約用途。

本港出產的礦物有鐵礦石、鎢鐵、石墨、白陶土、長石及 石英等。鐵礦石提煉後(磁鐵礦)出口至日本,石墨主要輸往 美國,白陶土則輸往日本、台灣及菲律濱。長石之大部份及大二 約百份之二十之白陶土是由本地輕工業消耗。

根據開礦法例,所有礦物之主權及控制均屬於政府。礦 務處長有權發出採礦及開礦執照,田土主任則負責簽發礦地租 約。現行租約及牌照之有關詳情,每年兩次刊於政府憲報。至 一九七○年底,有三項礦務租約,二十個開礦執照及六個准許 探測礦苗的執照有效於本港各區,它們多為私人及小型開礦公 司所有。

礦務監督負責處理探測礦苗及開礦牌照之申請,發給炸礦 証書,評定礦物出售之特准税之多寡(稅率為百份之五),收 取特准稅、租金、執照費等,在需要綜合來源証時証明礦物之 來源及執行安全條例等事宜。渠並負責執行爆炸物條例及各石 礦場之安全條例。一九七○年內對爆炸物及烟花仍繼續執行嚴 格之安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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