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員會及董事會注意到何厚鏘先生乃美麗華之 執行董事及Wealth Team Development Limited(「Wealth Team」)(為恒地之間接附屬公司)之董事。何先生亦間 接擁有Wealth Team全部已發行股本權益之9.9%,但彼 並沒有直接參與Wealth Team之管理及運作。按《上市 規則》,美麗華、Wealth Team及恒地乃本公司之關連 人士。
鑑於事實上何先生於本公司之任何主要業務並無實質 利益及並無和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本公司之 關連人士有任何實質之商業往來,而美麗華集團和本 集團之管理和運作乃相互完全獨立,董事會真誠認為 何先生作為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性並不因 其作為美麗華和Wealth Team之董事而有任何影響。除 以上所述者外,何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 列之其他規定。
梁希文先生過往提供的若干服務符合《上市規則》第 3.13(3)條之獨立性指引,且先前/現有董事職務符合 《上市規則》第3.13(7)條之獨立性指引。影響獨立性的 因素包括:
梁先生擁有一家公司(「顧問公司」),過往若干年一直 為本公司提供一般顧問服務。顧問公司自二零一二年 六月起已停止為本公司提供服務,本公司不再向其支 付任何服務費。鑒於本公司支付的顧問費微不足道及 並非重大,本公司認為過往提供的相關服務對其獨立 性無任何影響。
考慮到梁先生於本公司、恒地及恒發之前非執行董事 職務並不涉及積極之管理角色,以及梁先生已於二零 一二年八月調任為恒地及恒發之獨立非執行董事, 本公司認為梁先生於本公司、恒地及恒發之前非執行
角色,並不影響彼作為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之獨立 性。除以上所述者外,梁先生已符合《上市規則》第 3.13條所列之其他規定。
董事會已接獲本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何厚鏘先生、 梁希文先生、黃汝璞女士及胡經昌先生,各自根據《上 市規則》第3.13條規定呈交之年度獨立性確認書。
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均亦符合《上市規則》第3.13條所 載評估彼等之獨立性之指引。董事會並不知悉已發生 任何事情足以令其相信彼等之獨立性已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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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董事獲委任加入董事會時應收到全面之入職資料, 範圍涵蓋本公司之業務營運、政策及程序以及作為董 事之一般、法定及監管責任,以確保其-
分瞭解其於 《上市規則》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下之責任。
各董事均定期獲知會相關法例、規則及規例之修訂或 更新。此外,本公司一直鼓勵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報 讀由香港專業團體及機構舉辦有關《上市規則》、《公 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及企業管治 常規之廣泛專業發展課程及講座,使彼等可持續更新 及進一步提高相關知識及技能。
各董事將不時獲提供旨在發展及更新其專業技能之書 面培訓材料:本集團亦會為董事舉辦及安排有關適用 法例、規則及規例最新發展之講座,以協助彼等履行 其職責。年內,本集團安排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出席 兩個由知名講者講授法律、商業及風險管理的內部工 作坊。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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