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表附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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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b)
其他重大之關連人士及關連交易(續)
(vi)
(vii)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恒地A附屬公司為發展位於香港新界粉嶺馬適路一號「逸峯」 (前稱粉嶺上水市地段177號)(「粉嶺物業」)之項目經理,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為期 三年,酬金為相當於粉嶺物業建築費用千分之七,及其他一筆支付附加服務費用,以港 幣7,000,000元為每年上限及總銷售毛利千分之五(由第三者銷售代理所達成之銷售合約除 外),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向本集團收 取總費用為港幣1,395,000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項目經理並無收取 本集團費用。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本集團修訂年度上限,以修訂於粉嶺項目管理協議各自的年期內所 應付之粉嶺項目管理費。本集團與恒地A附屬公司及另一間恒地全資附屬公司(「恒地B附 屬公司」)訂立粉嶺項目管理補-
協議,據此,訂約各方同意修訂粉嶺項目管理費的最高 年度總額、銷售及營銷服務的權利與責任由恒地A附屬公司轉讓及更替予恒地B附屬公司。
於二零一一年三月,本集團聘用另一間恒地全資擁有之附屬公司(「恒地D附屬公司」)作 為粉嶺物業之主要承建商,費用為有關發展粉嶺物業所有工序總值之百分之五。該主要 承建商或任何其他本公司之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連同該百分之五 費用之總值,惟限於各年之每年總上限。
於二零一四年十月,本集團與恒地D附屬公司簽訂粉嶺建築成本合約延期書,以延長粉嶺 建築成本合約付款期。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及於二 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分別以港幣6,800,000元及港幣19,000,000元為上限。年 內,按最新之成本預算,該主要承建商應向本集團退回有關粉嶺物業工程費用及所有工 序總值百分之五之承建商費用,分別為港幣9,040,000元及港幣452,000元。根據與本集團 訂定之合約,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主要承建商收取發展粉嶺物業建 築工序之工程費用及百分之五費用為港幣576,763,000元,當中該主要承建商或本公司之 關連人士(按上市規則所界定者)之施工費用為港幣12,639,000元。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應付未付之工程費用為港幣131,938,000元(二零一四年:港幣507,721,000元), 當中包括主要承建商應支付予其他分判商之費用,已包括在貿易及其他應付賬款內。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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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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