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管治報告(續)
與股東之溝通
本公司繼續實行投資者關係及與股東之溝通。
董事會已採納一項股東通訊政策,載列本公司迅 速及平等地向股東提供本公司資料之程序,以確 保股東取得本公司整體業績、在知情情況下行使 其權利以及積極與本公司溝通。
本公司已制訂有效之溝通制度。本公司亦設有網 站(www.hkf.com),供股東及投資者查閱本公司最 新財務資料、公告、通函、會議通告、新聞發佈 及聯絡詳情。董事會相信,本公司網站提供另一 有效途徑,使公眾投資者可以方便及快捷方式取 得本公司資料。
此外,股東週年大會為董事會與股東進行建設性 溝通提供良機。主席、審核委員會、薪酬委員會 及提名委員會主席以及本公司外聘核數師與股東 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舉行之最近一屆股東 週年大會上持續對話,並回答股東之提問。
股東權利
下文載列股東可:(1)要求召開股東大會;(2)向董 事會作出查詢;及(3)要求傳閱股東週年大會議案 之程序。此等程序一般由《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 以及適用法例、規則及規例規管,本節內容如有 歧義,概以《組織章程細則》之條文以及適用法例、 規則及法規規管為準。
1. 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大會之程序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及《公司條例》第566條之條 文,佔全體有權在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總表決 權最少5%的股東,可要求召開股東大會。
要求:(a)須述明有待在有關股東大會上處理的 事務的一般性質;(b)可包含可在該股東大會上 恰當地動議並擬在該股東大會上動議的決議的 文本:(c)可包含若干份格式相近的文件;(d)可 採用印本形式送交予公司秘書於本公司之註冊 辦事處,香港新界北青衣牛角灣青衣市地段102 號担杆山路98號或以電子形式電郵至hkferry@hkf. com:及(e)須經股東認證。
根據《公司條例》第567條之條文,董事須於受到 規定所規限的日期後的21日內召開股東大會,而 股東大會須在召開該大會的通知的發出日期後 的28日內舉行。倘董事沒有召開股東大會,則股 東大會(或其中代表全體股東總表決權半數以上 之股東)可自行根據《公司條例》第568條之條文 召開股東大會,惟按此方式召開之股東大會須 於董事於受到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所規限的日 期後的3個月內舉行。股東因董事會未有正式召 開股東大會而產生之任何合理開支,均由本公 司向股東償付。
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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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五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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