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
由導督委任之委員;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成員(例第五條第二號]:
#然委:
我[主]
民政司
新界民政署署長
辦兩川先生
附錄一·二——(續)
社會救濟信託基金委員會
該惲四内容如下:
(N)
(依照香港法例第一〇三章社會救濟信託基金條例之規定而成立)
「托人應保有此信託基金,並依照該委員會所頒之方式及程度,爲下到目的而用基金:
请放
甲] 鈗醛業及甄真該因大災、水災、暴風雨、我國產其災禍而受痛苦我报失,且亟需該基金援 之人士,但其子程業
(乙] 在同樣情形下,供該委員會認爲遭當之物質撻助+
嘅永賢先生 記理鍋先生 李福和先生
靠刷西牝師
Mr. C. J. PrasTCON 一肝會福利署警理高級行政官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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