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導督委任之委員;

一九七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成員(例第五條第二號]:

#然委:

我[主]

民政司

新界民政署署長

辦兩川先生

附錄一·二——(續)

社會救濟信託基金委員會

該惲四内容如下:

(N)

(依照香港法例第一〇三章社會救濟信託基金條例之規定而成立)

「托人應保有此信託基金,並依照該委員會所頒之方式及程度,爲下到目的而用基金:

请放

甲] 鈗醛業及甄真該因大災、水災、暴風雨、我國產其災禍而受痛苦我报失,且亟需該基金援 之人士,但其子程業

(乙] 在同樣情形下,供該委員會認爲遭當之物質撻助+

嘅永賢先生 記理鍋先生 李福和先生

靠刷西牝師

Mr. C. J. PrasTCON 一肝會福利署警理高級行政官

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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