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期動團
暑期活動
被告人的家庭
七O. 「青少年暑期活動」已成爲按年舉辦的社區項目,由二百多個地區性會肚、
團體和福利組織,組成十五個區際青少年康樂聯會,舉辦一系列有趣而又具有鼓舞性的活 動,供灬百萬青少年參加。此項計劃,旨在使青年人能善用餘暇。該都在一九七二年的暑 期活動,主要是在社會服務、領袖培養、團體活動及戶外活動等四方面,共有項目四百一 十一個,參加的青少年有九萬八千人。本年活動的特色是由靑年人參與社區研究計劃。
第七章 感化事務及感化機構部
感化官是派駐法庭服務的社會工作者,其法定職責是依照法庭的指示,調查 社會背景,俾向法庭提出報告;在法庭頒發感化令後,依其所定的期
間,給予犯案(不論男女、兒童或成人)爲期一至三年的督導。
七二、感化令規定受感化者須依照内開列之條件,江守行爲,這些條件協助受感 化者重行適應社會生活。此種工作,係採取個人與集體輔導式的社會工作方法,及運用各 種社會福利設施,幫助受感化者克服其困難和弱點,改過自新。受感化者若違反感化合 時,則會再度提交法医,按照其原來及後犯之罪行重新處理。
七三、 社會查詢,包括在辦事處之談及家庭探訪,所得的資料來自犯案者本人, 其父母或親屬、學校、警方、其他福利機構、專業人士一如社會工作者、醫生或牧師及 與犯案者有關之人士。
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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