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
• 41.
及在有等情下接受支付郵票費、郵局匯票、海關及貿易費之支票。 如與郵局經常有相當數量之生意來往之商行及其他機構,可與郵政司 商量以支票付欸。支票應寫與郵政司收受及開戶口支票。
[大量投寄之傳單】傳單應紮成大束,所有地址均向上,並應在 每日較早之時間投寄,以免誤班。
【規避郵費】
[特權]
任何由郵投寄之物,均不可含有另一包件,而此包件之封皮上係 註有一與外包皮上之姓名地址不同之姓名地址,及係以故意規避郵費 之目的而封入者。如發現有任何此等封入之包件,郵局將予取出,派 往其上所寫地址,另外收取應付之郵費。
如需要時,郵局有權延期寄出或派送其他所有郵件,以便將所有 信件類依期寄出或派送。
[詢問及投訴】
[詢問]
任何詢問或投訴書,均可按照地區而寄與九龍或香港之郵政監查 官 (CONTROLLER OF POSTS ) 。如爲有關郵件之遲遞或誤遞等 等者,則如附同該郵件之封皮,將更便利調查。
關於運送一包裹之船隻或飛機名字之詢問書,應附同郵票以償付 有關費用: -每包裹伍分;每船名或飛行路線號碼最少四角。 [信箱]
任何有信派至之建築物門口,均應置一信箱;此舉可省却多量麻 煩。如爲私人屋宇,信箱之縫口最好爲八吋長,一吋半寬。 【投寄人付郵費之責任】
如一郵件欠付郵資或郵資不足時卽寄出,則投寄人在法律上須負 貴應付之郵費;如收件人無法尋到,或如收件人拒絕付費或收受該郵 件時,郵費將依法律手續向投寄人收取。有關郵資不足之包裹之收費 見「無法投遞之郵件」一欄中。
[遺失、損毀、遲遞、無法投遞、誤派或誤遞之郵件]
郵局在法律上並不負責任何郵件因遺失、損毁、遲遞、無法投遞 誤派或因誤派而引起之損失或不便;但如爲掛號或保險郵件,則在 某種情形下負責直接之損失或毀壞。
【寄與政府部門之郵件】
通常而言,每一信及其他郵件寄與一政府部門,或一政府人員( 寄與郵政司而有關郵務者例外)時,均應如寄私人信一般,預付郵資 惟下列各信,則不必付郵資:
1. 有關公事之信,由本港政府部門在本港寄與本港地址,及其上 印有ON HER MAJESTY,S SERVICE字樣及左下角簽有寄出機關 之首長或副首長之通常簽名。
2. 在本港寄與郵政司之有關郵務事項之信。
3. 寄與或由香港儲蓄銀行(HONG KONG SAVINGS BANK) 寄與本地地址之有關該銀行業務之信
[取回、截留或更改已寄出之郵件】
任何信件,包裹或其他郵件,一經投入郵箱或交與一郵局值班人 員投寄之後,卽不能再取回,即使申請人能-
份證明本人乃投寄人, 亦不例外。同時,已投寄之郵件亦不能因投寄人之請求而保留或延期 派出,即使該請求爲寫在封皮上者。郵件投寄後即必須派至其上所寫 之地址,不能因投寄人之請求而派往別處。如因疏忽而忘却將一物包 入郵包時,不能請求取回郵包以封入該物;如因疏忽而在信、晡士咭 或印刷文件郵包上所貼郵票不足,亦不能請求回該件。 [退回郵資]
可或不可郵寄之物,均已詳細刋印於本指南中之各欄內,如郵局 在郵件之郵票上蓋郵戮後發覺該件含有任何違禁品,或其重量超過限 制,或因任何理由不能寄出而因此退回與投寄人時,投寄人不能要求 償回所耗之郵費;因投寄人忽視條例而致之任何損失,均由投寄人負
【郵政之秘密]
郵政職員無權供給有關信或任何郵件之消息與收件人外之任何人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