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21
(5) 在第(4)款的規限下,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和地點,由它的主席決定。
7. 監察委員會的職員
(1)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用職員,而他們的薪酬、津貼和受僱條款及條件,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2) 監察委員會可作出安排,以便設立及維持需供款或無需供款的計劃,向僱員及他們供養的人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這些計劃、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8. 監察委員會的一般權力
為施行本條例,監察委員會可
(a) 取得及持有任何類別的財產,及將這些財產脫手;
(b) 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
(c) 收取及支出款項;
(d) 在財政司的批准下,以認為有利的抵押或其他條件借款;
(e) 在第59條的規限下,安排印刷或發表任何資料。
9. 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轉授及再轉授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將它的職能轉授給以下人士或委員會(但本條賦予的轉授職能權力及附表指明的職能,則不得轉授)—
(a) 監察委員會的理事;
(b) 根據第6條成立的委員會;或
(c) 監察委員會的僱員
(2)(a) 根據本條作出的職能轉授,不會妨礙監察委員會同時執行已轉授的職能。
(b) 監察委員會可撤銷根據本條作出的職能轉授。
(3)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作出職能轉授,則它可同時授權獲轉授職能的人或委員會再轉授該職能,並可就行使再轉授職能的權力方面,施加限制或條件。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21
(5) 在第(4)款的規限下,根據本條成立的委員會的開會時間和地點,由它的主席 決定。
7. 監察委員會的職員
(1) 監察委員會可不時聘用職員,而他們的薪酬、津貼和受僱條款及條件,都由 監察委員會決定。
(2) 監察委員會可作出安排,以便設立及維持需供款或無需供款的計劃,向僱員 及他們供養的人支付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津貼;這些計劃、退休利益、酬金或其他 津貼,都由監察委員會決定。
8. 監察委員會的一般權力
為施行本條例,監察委員會可
(a) 取得及持有任何類別的財產,及將這些財產脫手;
(b) 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
(c) 收取及支出款項;
(d) 在財政司的批准下,以認為有利的抵押或其他條件借款;
(e) 在第59條的規限下,安排印刷或發表任何資料。
9. 監察委員會職能的轉授及再轉授
(1) 在第(2)款的規限下,監察委員會可將它的職能轉授給以下人士或委員會(但 本條賦予的轉授職能權力及附表指明的職能,則不得轉授)一
(a) 監察委員會的理事;
(b) 根據第6條成立的委員會;或
(c) 監察委員會的僱員
裁
(2)(a) 根據本條作出的職能轉授,不會妨礙監察委員會同時執行已轉授的職
能。
(b) 監察委員會可撤銷根據本條作出的職能轉授,
(3) 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條作出職能轉授,則它可同時授權獲轉授職能的人或委 員會再轉授該職能,並可就行使再轉授職能的權力方面,施加限制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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