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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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3

「數據設備」(data equipment)的含義與第27條所指的相同;

「數據資料」(data material)指用於數據設備或由數據設備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資料;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的含義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獲免註冊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證券」(securities)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第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監察委員會的收入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

(4) (a) 監察委員會須自備印章。

(b) 監察委員會的印章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執行職務,則須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授權該會其他理事簽署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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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3 「數據設備」(data equipment)的含義與第27條所指的相同; 「數據資料」(data material)指用於數據設備或由數據設備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資料;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的含義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獲免註冊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證券」(securities)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第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監察委員會的收入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 (4) (a) 監察委員會須自備印章。 (b) 監察委員會的印章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執行職務,則須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授權該會其他理事簽署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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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3 數據設備”(data equipment)的含義與第27條所指的相同; “數據資料”(data material)指用於數據設備或由數據設備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資 “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 的含義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 2(1)條所指的相同; “獲免註冊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 相同;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證券”(securities)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 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第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監察委員會的收入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 (4) (a) 監察委員會須自備印章。 (b) 監察委員會的印章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監察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執行職務,則須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 授權該會其他理事簽署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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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3

數據設備”(data equipment)的含義與第27條所指的相同;

“數據資料”(data material)指用於數據設備或由數據設備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資

“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 的含義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

2(1)條所指的相同;

“獲免註冊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

相同;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證券”(securities)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

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第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監察委員會的收入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

(4) (a) 監察委員會須自備印章。

(b) 監察委員會的印章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監察委員 會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執行職務,則須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 授權該會其他理事簽署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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