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3
「數據設備」(data equipment)的含義與第27條所指的相同;
「數據資料」(data material)指用於數據設備或由數據設備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資料;
「聯合交易所」(Unified Exchange)的含義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獲免註冊交易商」(exempt dealer)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職能」(function)包括權力及責任;
「證券」(securities)的含義與《證券條例》(第333章)第2(1)條所指的相同;
「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Company)指《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第361章)第2(1)條所指的交易所。
第II部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 現設立一個名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團體;
(2) 監察委員會是法人團體,可起訴及被起訴。
(3) 監察委員會的收入無須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繳稅。
(4) (a) 監察委員會須自備印章。
(b) 監察委員會的印章須由監察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簽署認證,如監察委員會的正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不能執行職務,則須由監察委員會為此目的授權該會其他理事簽署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