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SECURITIES_AND_FUTURES_COMMISSION_ORDINANCE — Page 103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3

(ii)郵寄往該地址給他;

(b) 送達—————

(i)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公司的登記地址:

(ii)《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海外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交給或郵寄給居住於香港,而為符合該條例第XI部的規定獲授權代表該海外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人;

(c) 送達合夥商行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任何合夥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任何合夥人,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合夥商行營業的地址;

(d) 送達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或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團體進行業務的地址。

(2) 為第(1)款的目的,每一個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及每一個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均當作在該團體的總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進行業務。

61. 犯法的罰則

凡作出第21(10)、30(6)或(7)、31(3)、33(12)、36(6)、37、51(8)或59(7)條所定的犯法行為的人------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禁2年;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禁6個月。

62. 監察委員會就若干犯法行為提出檢控

(1) 監察委員會可以它的名義就任何有關條例下的犯法行為提出檢控,但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款就犯法行為提出檢控,該犯法行為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犯法行為般,由裁判司審訊。

(2) 為着就第(1)款所述犯法行為提出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僱員即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裁判司前就他主理

Edit History

2026-05-05 12:11:49 · NVIDIA / meta/llama-4-maverick-17b-128e-instruct
Live
View comparison
AI Proofread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3 (ii)郵寄往該地址給他; (b) 送達————— (i)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公司的登記地址: (ii)《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海外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交給或郵寄給居住於香港,而為符合該條例第XI部的規定獲授權代表該海外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人; (c) 送達合夥商行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任何合夥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任何合夥人,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合夥商行營業的地址; (d) 送達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或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團體進行業務的地址。 (2) 為第(1)款的目的,每一個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及每一個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均當作在該團體的總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進行業務。 61. 犯法的罰則 凡作出第21(10)、30(6)或(7)、31(3)、33(12)、36(6)、37、51(8)或59(7)條所定的犯法行為的人------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禁2年;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禁6個月。 62. 監察委員會就若干犯法行為提出檢控 (1) 監察委員會可以它的名義就任何有關條例下的犯法行為提出檢控,但凡監察委員會根據本款就犯法行為提出檢控,該犯法行為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犯法行為般,由裁判司審訊。 (2) 為着就第(1)款所述犯法行為提出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僱員即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裁判司前就他主理
Baseline (Original)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3 (ii)郵寄往該地址給他; (b) 送達————— (i)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 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公司的登 記地址: (ii)《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海外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交給或 郵寄給居住於香港,而為符合該條例第XI部的規定獲授權代表該海 外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人; (c) 送達合夥商行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任何合夥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 交任何合夥人,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合夥商行營業的地址; (d) 送達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或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將通知 書或指示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 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團體進行業務的地址。 (2) 為第(1)款的目的,每一個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及每一個並非合夥商行亦非 法團組織的團體,均當作在該團體的總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進行業務。 61. 犯法的罰則 凡作出第21(10)、30(6)或(7)、31(3)、33(12)、36(6)、37、51(8)或59(7)條所定的 犯法行為的人------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 禁2年;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 禁6個月。 62.監察委員會就若干犯法行為提出檢控 (1) 監察委員會可以它的名義就任何有關條例下的犯法行為提出檢控,但凡監察 委員會根據本款就犯法行為提出檢控,該犯法行為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犯法行為 般,由裁判司審訊。 (2) 為着就第(1)款所述犯法行為提出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僱員即 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裁判司前就他主理
2026-05-05 12:11:49 · Baseline
View content

1989年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

[第24章

103

(ii)郵寄往該地址給他;

(b) 送達—————

(i)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 送交該公司的高級人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公司的登 記地址:

(ii)《公司條例》(第32章)所指的海外公司的,將通知書或指示交給或 郵寄給居住於香港,而為符合該條例第XI部的規定獲授權代表該海 外公司接受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書的人;

(c) 送達合夥商行的,將通知書或指示送交任何合夥人,或如不能方便地送

交任何合夥人,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合夥商行營業的地址;

(d) 送達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或並非合夥商行亦非法團組織的團體,將通知 書或指示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員,或如不能方便地送交該團體的高級人 員,將通知書或指示留在或郵寄往該團體進行業務的地址。

(2) 為第(1)款的目的,每一個並非公司的法人團體,及每一個並非合夥商行亦非 法團組織的團體,均當作在該團體的總辦事處或主要營業地點進行業務。

61. 犯法的罰則

凡作出第21(10)、30(6)或(7)、31(3)、33(12)、36(6)、37、51(8)或59(7)條所定的 犯法行為的人------

(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

禁2年;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如是個別人士犯法,可另處監

禁6個月。

62.監察委員會就若干犯法行為提出檢控

(1) 監察委員會可以它的名義就任何有關條例下的犯法行為提出檢控,但凡監察 委員會根據本款就犯法行為提出檢控,該犯法行為須如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犯法行為 般,由裁判司審訊。

(2) 為着就第(1)款所述犯法行為提出檢控,及僅為這目的,監察委員會的僱員即 使在本條以外無資格以大律師或律師身份行事,也可憑本款而可在裁判司前就他主理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