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5
第403章
保護臭氧層條例
本條例履行香港根據《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1987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的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而承擔的國際責任;禁止生產耗蝕臭氧層的物質、含有這些物質的產品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這些物質的產品;管制這些物質及產品的進口及出口;及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本條例(附表第2部除外) 附表第2部(對於第3條) 附表第2部(第3條除外)
1989年7月1日
1990年1月1日
198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399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年第24號—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保護臭氧層條例》
⭑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住宅”(domestic premises)指純粹作居住之用並且是獨立家居單位的房產或地方;
“受管制物質”(scheduled substance)-
(a) 指附表列出的物質,不論是單獨或以混合物形式存在;但
(b) 在第4及6條中不包括附表所列而符合以下情況的物質——
(i) 在製成品(祇用以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除外)之內,於該製成品運作時使用,或其用途祇限於發放該製成品內載的物質;或
(ii)祇因曾在生產該製成品的過程中使用而成為該製成品的一部分的; “特准人員”(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據第9條獲授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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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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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章
保護臭氧層條例
本條例履行香港根據《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及《1987年關於消耗臭氧層的 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而承擔的國際責任;禁止生產耗蝕臭氧層的物質、含有 這些物質的產品及在生產過程中使用這些物質的產品;管制這些物質及產品的進 口及出口;及對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本條例(附表第2部除外) 附表第2部(對於第3條) 附表第2部(第3條除外 )
1989年7月1日
1990年1月1日
198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
1989年第399號法律公告
原是1989年第24號—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保護臭氧層條例》
⭑
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住宅”(domestic premises)指純粹作居住之用並且是獨立家居單位的房產或地方;
“受管制物質”(scheduled substance)-
(a) 指附表列出的物質,不論是單獨或以混合物形式存在;但
(b) 在第4及6條中不包括附表所列而符合以下情況的物質——
(i) 在製成品( 祇用以運輸或儲存該物質的除外)之內,於該製成品運
作時使用,或其用途袛限於發放該製成品內載的物質;或
(ii)祇因曾在生產該製成品的過程中使用而成為該製成品的一部分的; “特准人員”(authorized officer)指根據第9條獲授權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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