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OZONE_LAYER_PROTECTION_ORDINANCE — Page 19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19

(2)針對本條例下的罪行的申訴或告發,須於署長、海關總監或任何特准人員首次獲悉該申訴或告發所針對的事情後6個月內提出。

16. 規例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立一般規例,包括關於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的規例——

(a)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b)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c) 禁止在訂明的工序或工廠設備內使用受管制物質;

(d) 為某一工序、工廠設備、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或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發出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受管制物質的工作守則;

(e) 對製造或輸入使用某些受管制物質的產品,而不遵守關於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這些物質的工作守則的人,禁止他生產或輸入含有或在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f) 在含有或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上加上標籤或標記;及

(g) 禁止分銷未有按照上述規例加上標籤或標記的產品。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對觸犯規例的人處以下列刑罰——

(a) 就每次觸犯規例,處以罰款不超過$1,000,000,及按觸犯規例的行為持續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0;及

(b) 監禁不超過2年。

(3) 除祇作為訂明費用的規例外,根據本條訂立的其他規例,均須獲立法局批准。

17. 總督可修訂附表

總督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Edit History

2026-05-05 04:29:28 · NVIDIA / meta/llama-4-maverick-17b-128e-instruct
Live
View comparison
AI Proofread
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19 (2)針對本條例下的罪行的申訴或告發,須於署長、海關總監或任何特准人員首次獲悉該申訴或告發所針對的事情後6個月內提出。 16. 規例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立一般規例,包括關於以下所有或任何事項的規例—— (a)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b)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c) 禁止在訂明的工序或工廠設備內使用受管制物質; (d) 為某一工序、工廠設備、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或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發出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受管制物質的工作守則; (e) 對製造或輸入使用某些受管制物質的產品,而不遵守關於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這些物質的工作守則的人,禁止他生產或輸入含有或在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f) 在含有或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上加上標籤或標記;及 (g) 禁止分銷未有按照上述規例加上標籤或標記的產品。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對觸犯規例的人處以下列刑罰—— (a) 就每次觸犯規例,處以罰款不超過$1,000,000,及按觸犯規例的行為持續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0;及 (b) 監禁不超過2年。 (3) 除祇作為訂明費用的規例外,根據本條訂立的其他規例,均須獲立法局批准。 17. 總督可修訂附表 總督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Baseline (Original)
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19 (2)針對本條例下的罪行的申訴或告發,須於署長、海關總監或任何特准人員首 次獲悉該申訴或告發所針對的事情後6個月內提出。 16. 規例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立一般規例,包括關於以下所有或任何 事項的規例—— (a)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b)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c) 禁止在訂明的工序或工廠設備內使用受管制物質; (d) 為某一工序、工廠設備、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或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 受管制物質的產品,發出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受管制物質的工 作守則; (e) 對製造或輸入使用某些受管制物質的產品,而不遵守關於使用、回收、 循環使用或處置這些物質的工作守則的人,禁止他生產或輸入含有或在 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f)在含有或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上加上標簽或標記;及 (g) 禁止分銷未有按照上述規例加上標簽或標記的產品。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對觸犯規例的人處以下列刑罰—— (a) 就每次觸犯規例,處以罰款不超過$1,000,000,及按觸犯規例的行為持續 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0;及 (b) 監禁不超過2年。 (3) 除祇作為訂明費用的規例外,根據本條訂立的其他規例,均須獲立法局批 准。 17. 總督可修訂附表 總督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2026-05-05 04:29:28 · Baseline
View content

1989年版]

保護臭氧層條例

[第403章

19

(2)針對本條例下的罪行的申訴或告發,須於署長、海關總監或任何特准人員首 次獲悉該申訴或告發所針對的事情後6個月內提出。

16. 規例

(1) 總督會同行政局可為施行本條例而訂立一般規例,包括關於以下所有或任何 事項的規例——

(a)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b) 管制或禁止輸入、輸出及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c) 禁止在訂明的工序或工廠設備內使用受管制物質;

(d) 為某一工序、工廠設備、含有受管制物質的產品或在生產過程中須使用 受管制物質的產品,發出使用、回收、循環使用或處置受管制物質的工 作守則;

(e) 對製造或輸入使用某些受管制物質的產品,而不遵守關於使用、回收、

循環使用或處置這些物質的工作守則的人,禁止他生產或輸入含有或在 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

(f)在含有或生產時使用受管制物質的產品上加上標簽或標記;及

(g) 禁止分銷未有按照上述規例加上標簽或標記的產品。

(2) 根據本條訂立的規例,可規定對觸犯規例的人處以下列刑罰——

(a) 就每次觸犯規例,處以罰款不超過$1,000,000,及按觸犯規例的行為持續

的日數,每日另處罰款不超過$10,000;及

(b) 監禁不超過2年。

(3) 除祇作為訂明費用的規例外,根據本條訂立的其他規例,均須獲立法局批 准。

17. 總督可修訂附表

總督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附表。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