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7
[Subsidiary]
表格1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42B(3)條)
召回附有條件出院病人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B(3)條的規定,我,
........
*醫院院長/經醫院事務署署長授權醫生,現*召回/召喚你*立即/在本通知書送達
天內,到
醫院(見註1)。
日期起計
(a) 我認為你沒有遵守在(日期)
〔列出違反的條件〕
獲准出院的以下條件:
及
(b) 我認為,
(i)為你本身的健康或安全著想;及
(ii)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必須*召回/召喚你入精神病院(見註2)
請注意:如你沒有依照本通知書規定到
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及帶返
醫院,(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醫官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凡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B(3)條的規定而被召回/召入精神病院的病人,入院後即視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的規
定而被羈留。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將其中一項刪去。
3. 如病人在有條件下出院之前乃按入院令受羈留,而該項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而獲准的,則把方括
號內的字句刪去。
(L.N.416 of 1989)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37
[Subsidiary]
表格12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42B(3)條)
召回附有條件出院病人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B(3)條的規定,我,
........
*醫院院長/經醫院事務署署長授權醫生,現*召回/召喚你*立即/在本通知書送達
天內,到
醫院(見註1)。
日期起計
(a) 我認為你没有遵守在(日期)
〔列出違反的條件]
獲准出院的以下條件:
及
(b) 我認為,
(i)為你本身的健康或安全著想;及
(ii)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必須*召回/召喚你入精神病院(見註2)
請注意:如你没有依照本通知書規定到
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及帶返
醫院,(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醫官
日期
*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凡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2B(3)條的規定而被召回/召入精神病院的病人,入院後即視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的規
定而被羈留。
2. 除非(i)及(ii)項均適用,否則請將其中一項刪去。
3. 如病人在有條件下出院之前乃按入院令受羈留,而該項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而獲准的,則把方括
號內的字句刪去。
(L.N.416 of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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