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是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注: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醫院。
2. 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 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是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
注: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警
院口
2.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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