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_MENTAL_HEALTH_REGULATIONS — Page 29

HK Historical Laws 香港歷史法例 All AI Reviewed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注: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醫院。

2. 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Edit History

2026-05-05 01:01:32 · NVIDIA / meta/llama-4-maverick-17b-128e-instruct
Live
View comparison
AI Proofread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注: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醫院。 2. 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Baseline (Original)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 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 注: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警 院口 2.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2026-05-05 01:01:32 · Baseline
View content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29

表格 8

精神健康條例

(香港法例第136章)

(第39(3)條)

撤銷批准病人試行離院通知書

致:〔病人姓名及所知道的身分證號碼和地址)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9(3)條的規定,我,

醫院院長,現通知你,有關你自〔日期〕

試行離院的批准現予撤銷,你必須立即返回 醫院(見註1)。

*我認為(見註2),

(a) 為你本身健康或安全着想;及

(b) 為保障其他人士的安全起見,

3

[Subsidiary]

院方必須把你召回。

請注意:如你不立即返回

醫院,

(見註3)(在本通知書送達日期起計28天內〕院方的任何員工,或經我授權的任何人士可把你羈留

及帶返

!

注:

醫院。

簽署

醫院院長

日期

1. 如按照精神健康條例的規定,病人已毋須再予羈留,有關方面便不可按照該條例第39(3)條的規定而把該病人召回警

院口

2.除非(a)及(b)項均適用,否則請刪去其中一項。

3. 如病人須受羈留而入院令並非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1A)條獲准的,請把方括號內的字句刪去。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