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13
[Subsidiary]
我持如此意見,理由是: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2(2)條會簽。
簽署
地方法院法官
日期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簽發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2. 只准延期一次,為期不超過21天,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的規定而頒發的命令屆滿日期起計。
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13
[Subsidiary]
我持如此意見,理由是: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2(2)條會簽。
簽署
地方法院法官
日期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簽發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 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2. 只准延期一次,為期不超過21天,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的規定而頒發的命令屆滿日期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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