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 Ed.]

Mental Health Regulations

[CAP. 136

A 13

[Subsidiary]

我持如此意見,理由是:

簽署

註冊醫生

日期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2(2)條會簽。

簽署

地方法院法官

日期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註:

1. 簽發本證明書的註冊醫生,至少其中一位須是為執行精神健康條例第2(2)條而獲醫院事務署署長認可的醫生。

2. 只准延期一次,為期不超過21天,由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1B)條的規定而頒發的命令屆滿日期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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