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15
(ii)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
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比照 1977 c. 50 s. 3 U.K.〕
9. 不合理的彌償損失條款
(1)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不須因合約條款而就別人(無論是否立約一方)因疏忽或違約所可能引致的法律責任,對該人作出彌償,令他不受損失;但在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2) 無論有關的法律責任是
(a) 可獲彌償者直接引致的,或因別人作為引致而亦須由他承擔的;
(b) 須向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負的,或須向其他人負的,
本條均適用。
因售賣或供應貨品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比照1977 c. 50 s. 4 U.K.)
10. 消費貨品的“保證”
(1) 如貨品屬於通常供應作私人使用或消費用途的類型,而有關的損失或損害
(a) 由消費者使用時證實欠妥的貨品所引致的;及
(b) 因製造或分發貨品的有關人士疏忽引致的
則有關該項損失或損害的法律責任,不能藉合約條款、貨品保證內所載的告示或藉提及貨品保證而起作用的告示,予以卸除或局限。
(2) 為上述目的一
(a) 貨品被人使用時,或被人管有以供使用時,即算作“由消費者使用”,但單純作業務用途的則不在此列;及
(b) 任何文字,祇要載有或看來載有某種承諾或擔保(不論如何措辭或表達),說明會採用全部或部分換件方式,或以修理、金錢賠償或其他方式,解決貨品欠妥的問題,均屬一項保證
(3) 如貨品的管有權或所有權是根據或依據合約而移轉的,則本條不適用於處理該合約的立約各方之間的問題。
〔比照1977 c. 50 s. 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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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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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
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比照 1977 c. 50 s. 3 U.K.〕
9. 不合理的彌償損失條款
(1)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不須因合約條款而就別人(無論是否立約一方)因疏 忽或違約所可能引致的法律責任,對該人作出彌償,令他不受損失;但在該合約條款 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2) 無論有關的法律責任是
(a) 可獲彌償者直接引致的,或因別人作為引致而亦須由他承擔的;
(b) 須向以消费者身分交易的人負的,或須向其他人負的,
本條均適用。
因售賣或供應貨品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ILM 1977 c. 50 s. 4 U.K.)
10. 消費貨品的“保證”
是一
(1) 如貨品屬於通常供應作私人使用或消費用途的類型,而有關的損失或損害
(a) 由消費者使用時證實欠妥的貨品所引致的;及
(b) 因製造或分發貨品的有關人士疏忽引致的
1
則有關該項損失或損害的法律責任,不能藉合約條款、貨品保證內所載的告示或藉提 及貨品保證而起作用的告示,予以卸除或局限。
(2) 為上述目的一
(a) 貨品被人使用時,或被人管有以供使用時,即算作“由消費者使用”,但
單純作業務用途的則不在此列;及
(b) 任何文字,祇要載有或看來載有某種承諾或擔保(不論如何措辭或表 達),說明會採用全部或部分換件方式,或以修理、金錢賠償或其他方 式,解決貨品欠妥的問題,均屬一項保證
(3) 如貨品的管有權或所有權是根據或依據合約而移轉的,則本條不適用於處理 該合約的立約各方之間的問題。
〔比照1977 c. 50 s. 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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