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版]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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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完全不履行其依約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法律義務,

但在該合約條款(於本款上述的任何情況下)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比照 1977 c. 50 s. 3 U.K.〕

9. 不合理的彌償損失條款

(1)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不須因合約條款而就別人(無論是否立約一方)因疏忽或違約所可能引致的法律責任,對該人作出彌償,令他不受損失;但在該合約條款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2) 無論有關的法律責任是

(a) 可獲彌償者直接引致的,或因別人作為引致而亦須由他承擔的;

(b) 須向以消費者身分交易的人負的,或須向其他人負的,

本條均適用。

因售賣或供應貨品而引致的法律責任

〔比照1977 c. 50 s. 4 U.K.)

10. 消費貨品的“保證”

(1) 如貨品屬於通常供應作私人使用或消費用途的類型,而有關的損失或損害

(a) 由消費者使用時證實欠妥的貨品所引致的;及

(b) 因製造或分發貨品的有關人士疏忽引致的

則有關該項損失或損害的法律責任,不能藉合約條款、貨品保證內所載的告示或藉提及貨品保證而起作用的告示,予以卸除或局限。

(2) 為上述目的一

(a) 貨品被人使用時,或被人管有以供使用時,即算作“由消費者使用”,但單純作業務用途的則不在此列;及

(b) 任何文字,祇要載有或看來載有某種承諾或擔保(不論如何措辭或表達),說明會採用全部或部分換件方式,或以修理、金錢賠償或其他方式,解決貨品欠妥的問題,均屬一項保證

(3) 如貨品的管有權或所有權是根據或依據合約而移轉的,則本條不適用於處理該合約的立約各方之間的問題。

〔比照1977 c. 50 s. 5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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