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6843-1883-Quarantine-Laws-and-Regulations- — Page 2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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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SEPTEMBER, 1883.

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須駛赴扣留船隻界内停泊除遭風外倘未奉有查船醫官之命不得擅離該處凡因遭風而離禁地之船不 得與岸上或別船來往及互通消息風勢既定卽須駛回扣留船隻界内雌於遭風時防有危險其船暫准離此界仍凡遇有事故亦必作爲被留之 船並須遵守相留船隻條例乃可 扣留船隻界限詳示於下

各船主等須隨時遵依船政廳所命將其船駛往該界内各方 西界 由昂船洲西邊至靑洲西邊一帶在海道圖號爲港口界之處 南界 九龍水師煤炭廠建在其由東斜向南之處接連東西二界 東界 由昂船洲南邊一白色號標起向南一直至南界止 北界 係海道圖列三 丈水深之處 疫症醫所設在下開之地在昂船洲西邊有黃旗一行接連對岸此乃查船醫官所設以指明其地者

五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其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須將該船所經行之路程與水手搭客體質如何等事及別欸所需事故詳禀查船 醫官或船政廳委員如該官員有所查詢必須核實詳細陳說

六查船醫官可以隨時令將被扣留船上之人舁往疫症醫所各船隻如奉有查船醫官命將船上人遷離其船者該船主卽遵照而行

七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必須奉有查船醫官特照或經遵照查船醫官命防避將衣服焚毀熏滅毒氣等件始准免其扣留如該由 各方地來港而該地方於其開行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或船上經有患疫症或經有因疫症而死者其船須俟離該地方或症愈或已死後起計足 十日始准免其和留

八凡在本港海面之船隻查其船上有能傳染之症查船醫官准可照其意見爲可行卽令將該船作爲扣留之船該船之舟師或管駕須遵卽在該船 上高懸報病旗一面及將該船駛往扣留船隻所及遵守所有扣留船隻之章程

九如有人在被扣留船上或疫症醫所身故者其屍身任聽查船醫官處置或令船主處置船主必須遵依

十凡船隻有可疑其有能傳染人之症者到港口時起計其人不得擅離該船並不得與岸上或別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發人及物件離脫 該船須待至該船主或管理該船之人奉有查船醫官特照並經遵守其誥誡始准離船

十一凡船隻被扣留時除查船醫官及其座船內之人外餘人若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誡不得附近該船英尺三十碼之内並不得與該船上 人來往及互通消息又不得逕由或轉由該或該船上之人接載人物等件

十二凡在疫症醫所之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并遵守其所誥誡不得擅離該處並不得與各船艇等來往及互通消息灭不得將該疫症醫所內之人 及物件改置別處

十三除查船醫官及特委之人外餘人倘無查船醫官特照並遵守其誥不得入疫症醫所與近其界英尺三十碼之內及與疫症醫所内之人來往 及互通消息灭不得逕由或轉由該醫所内之人接帶各等物件

十四總緝捕官及所委行扣留船隻章程各員例得准其令各人離脫被留或在疫症醫所内之人並准其令人由該船内或該醫所内遣發人携 帶人物等件或將人物停囤該處或將人物發回該處該宫員倘爲勢所迫准可勒令悞違故違其命者遵守其命

十五以上章程不得有國家船内各事倘管駕官有事出海均得自主

十六凡有同犯以上章程之人罪有應得倘所犯有關涉該船者或在該船上所犯者卽船主或管駕人皆有應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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