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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5TH SEPTEMBER, 1883.
養報
署憲
議政
署理 二局經歷駱
定例
輔政司 札轉
督憲會同
四號
爲曉酴事照得現奉
署督部堂 憲爺將扣留船隻之章程詳示於下爲此特示
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七月二十日
定例局將一千八百七十九年商船則例釐正名爲一千八百八十三年釐正則例 謹將督憲會同
定例局議定各欸開列於下
一 一千八百七十九年第八條則例之第二十五欸現在删去用下開之欸代之
千
謹將
督憲會向定例局准可隨時設立章程或將已立之章程删改增添以便在本港海面將扣留船隻之事辦理有成及分設合宜地方爲扣留船隻所 並在此等地方覊留由遵守此例之船到諸人
凡犯此等 之人經巡理府審訊後銀不逾二千圓或監禁不過十二个月有無苦工不等巡理府准可任意罰銀外另行定罰監禁 官 及其所委派辦理此等扣留船隻例之員弁許其遏止人違犯此等章程及將違犯之人拿解倘被拿復脫後仍續獲將其人覊留此等權官郎與各 人所應遏止人犯法及拿解排犯或拿後脫逃後仍續獲之權一律
一千八百八十二年第十六條則例現已删改惟此等删改不得有碍該例經行各事
百
八
+
11)
年
九
督憲會同 定例局案照一千八百八十三年第九條第一節則例所定之章程開示於下
月
一此等章程内稱船隻者卽 火船 帆船渡船 頭猛船英國及別國兵船與各類商船之總稱·
+
十五 五日示
二凡有船隻由各地方來港而該地方於船開,時已有能傳染症流行船到港之路程又未足十日或於到港時而有或於所行路程十日內船上已 有患能傳染之症則該船一到本港海口該船即須高懸報病旗一面此旗不准放下該船卽作爲覊禁候,奉有查船醫官特照始准釋放報病旗 須用黃色按照各國通行旗號條例書之Q字部造成此旗卽將其懸於船之最前最高桅頂之處此等船隻於早六點鐘之前夜七點鐘之後不
得入本港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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