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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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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11TH DECEMBER, 1886.

華人

處將華人放行或令其上岸或逃走則該船主世放行華客例每名稱 銀不逾五十磅船亦人官按照犯稅關章程一體辦理除罰款之外仍 須繳上岸丁銀每名十磅

第五歎凡有華人俟此則例頒行後不乘船來省乃從陸路而來者必須 自己將銀十磅由界限内或合宜之處管理納丁銀之衙署呈繳或 人代繳亦可

六歎儿管理納丁銀之委員遇有華人呈繳丁銀卽須發給已繳銀鞅 照一張以便持照為憑該華人及代丁銀之人不論何時何處即可 將該執照用爲完納丁銀證據

第七款凡完納之丁銀及犯例之罰歎與違例-

公船隻等物變價銀兩 如本文未經指明何用則歸 庫務署存&以備該省經費 第八欸凡華人有未自行呈繳丁銀十磅或別人亦未代繳而擅自進界 者或試進其界而未進者一經查出除繳丁銀之外另罰銀不逾二十 磅惝不照擞備繳卽扭赴該地面紳士二位或數位會訊卽可判定監 禁十二個月俟繳後始釋放

九歎凡有人因犯此與解到紳士處審訊均該紳士酌量定明是否

第十嶽凡華人在此省長居有響行出外者可赴 庫務特愬據呈

驗如在此例未定之先果係在此省居住之民請領執照一張准其子 該照註明限内免按此則例辦理其一切丁銀等項均無庸

第十一欸凡華人到此省將入英籍之憑據呈 庫務司 總理納稅 官或奉派委員查驗明確則不按此例辦理至該憑據之格式如領有 大英國所屬地方之

總督或在他國駐劄之 英領事官所發給執照卽係此款所言之憑

第十二款凡華官出使帶有 國書

欽差大臣派往此省查辦事件卽按照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招工報册則例 所招來之工人皆不按此例辦理

第十三款凡有華人在船-

當水手而來此省各口者而船主因事令其 上岸則免其 完納丁銀稅餉如係已辭退之水手潛行上岸均照例繳 納丁銀等項

第十四款此則例所定數欸間有未盡其詳之處則

總督督同議政局隨時加續章程以歸周密

第十五款有控告千犯此镪者所控之詞聽被告同歌幷呈是否免納 觀項之憑據原告呈誕及票内與堂料等不須將有無免祧之處聲親 犯此洲或素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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