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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APRIL 1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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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日納一半將新界海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内即申明該地 如何用法或築與建屋爲製造廠爲貨倉貯煤貯貨或作別等用如投 得該地之人或代理人或繼業人未蒙 督憲給予人情違背契內所 載用法 國家立卽取同將該地段沙灘海坦-

公叉契内載明該地 假內所有礦產及埋藏之物係 國家所有至該地管業可以再定 七十五年爲期由 國家丈量師定奪

十楼得該地段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 全員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地開設倘再開投所得價值較前投之價若有贏餘全行入官如有 細及一切費用概令違背章程之人補足或將該地歸官作爲未經出 投而仍將投得該地人之銀全價入庫日後再將該地出投倘有短袖 及 一切費用槪令該前時批受人補足

十一投得該地之人由所投得之日起將該地段其營業

十二個投得該地之人将下列之權利頂與別人該頂受者亦須遵前列 章程安辦各權制法則皆歸其人是問與原買主無異

額外章程

投得該海地之人由投得之日起以兩年爲限須將該海地段内潮 水長時浸未到之海坦填築及將該地段之東界外海坦填築二十五 尺闊以爲公路之用至地及建路之高低則由工務司定奪 二如嗣後工務司令投得該海地段人將所有潮水浸到之處填築及

將迤東一帶之海坦填築二十五尺闊爲公路之用則由發爺之日起 于二年內必要填黎竣事至填地及該路之高低由工務司定奪並須 榮堅固海壆以爲保障或工務司所諭之別法亦可

三投得該地段之人須在該地段之北邊一帶七十五尺闊起築爲公路 之用以合工務司之意爲度其高須高出平水線十五尺

四該地段四圍界址由工務司劃定至於南北界地工務司可改創與附 近之地段界限一律

五該地須由工務司再將地界分明照投得該地之價值申計地價地税 然後發給官契

六投得該海地段之人其應得在海邊上落之權只准在該地段之南邊 計長一百五十尺

七投得該地之人須由 工務司親筆批准可在附近該處之 國地 取坭石以填該地之用

業主立合同式

立合同人某某住某街門牌第某某某年某月某日用缺若干圓投 得某處地段應遵照上列投賣章程即 爲該地業主領取官契為憑 投賣號數

此號地下5係嫁新九龍海地取第三號每年心怳缺一千二百零八 一千九百零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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