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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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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5TH NOVEMBER, 1897.

二凡照此款計屋內之深淺則廚房之深若干亦計在内若廚務與屋 住人之處中有一天與屋後闊同者隔開則該廚房之深不計在 內

三照此例之章程所有屋後之巷 國家以結實灰石與蓋幷開明渠 暗渠及安置燈光之器具所有使費由該貼 巷之屋業主輸納該地 各業主須照各所有貼巷之地因所佔地之大小照計輸納以上各 項工程使費如不遵納由 國家分工務司出名將業主在錢債衙 門控告究追應納之費照繳幷計以利息自工務司催業主繳費之 日起每年以八厘年息箕至該港所點燈光之費則由 國家自理 四凡有屋後之俱歸 國家派工役常時打掃潔凈 第七歎 私家街巷章程

各私家街道由 國家鋪蓋街地並蜊渠及安置燈光之器具其使 費均照貼該街各地之業主須照所佔地之大小照計以上各項工程 輸納如不遵納由 國家 工務司出名將該業主在錢債衙門控告 究追應納之費照繳幷計以利息自工務司催該業主繳費之日起每 年以八厘年息寞至該街所點燈光之費則由 國家自理 第八款 更改所限時候章程

一凡現有屋宇要更改至合此例之第六欸第一節內章程者該業主

或該屋有數業主須要自此例頒行後十二個月內要更改工程 一律造起倘十二個月內未將更改工程十足做到安當則無論該 屋有業主一人或多人每業主由巡理府可凝罰款每過十二個月 後每二十四點鐘罰錢不過二十五圓因未盡再依該第六款第一 節章程做到完全之故

二至若屋宇要遵北例内章程無論更改與及除去已有之房子或間 隔自此例頒行後限三個月內該業主或該屋有數業主於更改與 及除去房仔或間隔如果該三個月內未更改妥當及除去安當則 該業主或該屋有數業主者每業主由巡理府可擬定罰款每過三 個月期後每二十四點鐘罰錢不過五圓因未盡遵依此例内章程 所指更改與及除去房仔與及間隔做到完全之故

三至若滿此歎內第一第二節所限之十二個月及限三個月等期 又該兩節所指明更改或除去等事未經遵此兩節所示而行除按 兩節所定罰業主之欸外巡理府可任意按律斷將該屋宇或 凡有房仔及間隔在内可以封禁不拘全間座宇及房室抑或屋宇 房室内多少地方歸緝捕官管理封禁一經封禁須聽潔凈衙門有 憑據紙指明該處已經更改或除去各項均已安善合潔凈衙門主 意方止封禁至被封之屋或房屋内之一處成房内之一處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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