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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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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28D SEPTEMBER, 1899.

憲示第四百九十二號

韓政使司略

恆論開投官地事現奉

督憲札開定於西懋本年九月十八日卽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在

工程司署開校官地一段以七十五年爲管業之期期滿可再管業七 十五年惟須遵照 工務司再定之地稅輸納等因奉此合亟出示護 除此特示

地一段其形勢開列於左

此號係冊錄九龍海旁地段第四十九號坐葱油蔴地該地點至北邊 二百五十尺南邊二百五十尺東邊六百六十尺西邊六百六十尺共 計一十六萬五千方尺每年地稅銀一千八百九十四圓價以四萬 一千二百五十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投地之價由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到價互相 爭論則在前各股價内擇一價爲底再投

二各人出價投地每次增價至少以二十圓爲額

三投得該地之人自槌落之後卽遭例簽名於合同之下由投得之日起 限三日內須將全價在 庫務司署呈繳

因投得該地段之人由投得之日起限三!内須在 田土廳繳銀十五 圓以備工務司飭匠用石塊刻好註明册錄號數安立該地每角以指

明四至等費

五投得該地段之人於印契時應將公費銀十五圓呈繳 田土廳 六投得該地段之人須將該地全行與築由投得之日起計限以兩年內 用堅固材料及美善之法建屋一間或多間在其地内以合居住該

屋宇以石或磚及灰泥築以瓦蓋面或用 工務司批准之別樣物 料而造必須牢實可經八遠其餘各款須按照一千八百八十九年第 十五條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第十五條及一千八百九十五年第七條 建築屋宇則例章程建造此等建造屋宇工程不得少過四萬圓至所 填之地須用堅固之方法保護合 工務司之意為可

七投得該地段之人須於西歴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將其一年應納稅 安月數分納庫務司自後每年須分術季清納卽於西歷六月廿四日 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至西歷十二月廿五日完納至七十五年止 八投得該地段之人俟辦妥一切章程合工務司意始准領該地段官契 由投得之日起准其管業七十五年照上地段形勢所定稅銀每年分 兩季完納卽於西歴十二月十五日先納一半其餘一半限於六月二 十四日完納並將香港海旁地段官契章程印於契內

九投得該地之人倘有錯誤未遵章程卽將其呈繳之地價銀一份或全 敬入官或可勒令其遵章程辦理或隨時隨處不論用何方法再將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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