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44-1906-Land-Sale--Nam-Pin-Wai-and-Mun-San-Hu — Page 1

Government Gazette 政府憲報 轅門報 All

THE HONGKONG GOVERNMENT GAZETTE, JULY 6, 1906.

1247

工務司頓

憲示第五百九十 二 號

曉諭事照得現

|

督憲札開定於西歷本年七月二十三日禮拜一日下午三點鐘攤投 在皇后街對面第一號官地海濱建設碼,其管業權利以五十年爲 期由一千九百五;初一日起計等因奉 此台極出示鹿離,此特

該碼頭形開列於左

此碼頭坐落對正域多利街直長不過一百尺橫闊不過二十尺投價 以「萬二千圓爲底

計開章程列左

一建設碼頭之權利由西歷一千九百年正月初一6起計准批出五十 年管業

二所建之碼頭須依一千八百九十九年第十一條則例及將來更改之 例辦理其栊悉照該例所附之稅表交網

三該碼頭不能建築大過所定之額但該領批者如欲建築更小之碼頭 亦可

四投碼頭權利之價中限底銀數加上以價高者得倘二三人或多人同 價互相爭論則照舊價爲底再投

五各人出價:該碼頭每次增至少以一百圓爲額

六投得該碼頭權利之人由投得之,起限三日内須將全價在 庫務 司署呈繳

七投得建設該碼頭權利之人由恐得之日起限十二個月內首要照 工務司親筆批准之圖則建成台用碼頭一度叉由役得之日起至該 碼頭建成之日止每月初一日應將全長年稅項十二份之一份向庫 房上則呈納即出招後每 稅額計出

八該碼頭之面積照碼頭三面所有橫直籐木纜鈴一概包計在内 九凡泊該碼頭之船不能伸過該碼頭之尾外

十投供建設該碼頭權利之人俟將所有一切章程辨安合 工務司之 意始準頌該碼頭官契由一千九百年正月初一日起準其營業五十 年照一千八百九十九年第十一條碼頭則例所附列之稅表每月按 上期完納并所發給之官契格式可向 工務司領閱

十一些得建設該碼頭權利之人倘不浮章程辦理將其呈繳之建設 碼頭權利價嵝一份或全數入官或可勒令遵章辦理或隨時隨處不 論用方法再將該建設碼頭權利開投倘再出投所得價值較前投 之價若有嬴除全行入官如有短綿及一切費用槪令違背章程之人 補足或將該建設碼頭權利歸官作爲未經出而仍將投得建設該 碼頭權利之人之全償入庫日後再將該建設碼頭權利出投倘有短 離及一切費用仍槩令前投得該地之人補足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