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93-FCO40-4166-Hong-Kong-localisation-of-laws-merchant-shipping-and-carria-1993 — Page 2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8.

(b) 辦事中心不在香港、但為香港與身為該守則締約方的國家

之間的貿易提供服務的班輪公會

該條例草案將會在所有受該守則約束的契約內隱含某些涉及與 強制性規定規例不一致的規定的條款,藉以反映有關的現行法例條文 ;並將制定規例,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在缺乏互惠條件的情况下,撤 銷或限制該守則的實施;此外,又將規定班輪公會成員的責任與其 職資相稱;並會就法律訴訟程序及執行調解者的建議制定附帶規定。 該條例草案將規定,就該守則而言,總督或任何由他委任的人員將是 香港的有關當局。此外,亦將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制定規例以執行該 法例。該承認條件規例在作出上文第5段提及的修訂後,將會納入法 例之内。

9.

英方在條例草案內建議保留現行安排,讓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 在諮詢總督後,可決定不接受某一締約方加入守則內的保留條款。如 他這樣做,總督會同行政局將可在他同意下制定規例,把該締約方排 除於守則的實施範圍以外。

10.

按上述安排進行本地化的法例不會有域外法權效力。而且除了 種例外情況之外,該法例亦不會把現時賦予聯合王國某當局的任何 權力賦予香港某當局,因為該法例建議賦予總督的大部分權力,其實 已根據一九八五年令的規定賦予他。上文提及的例外情況涉及證明哪 些國家是該守則締約方的權力,該項權力現時賦予女皇陛下會同樞密 院。英方建議該項權力應賦予總督, 一如有關限制船東責任的法律本 地化的情況。

日後適應化

11.

接近一九九七年時,有關的條例須作某些修訂,以確保不會抵 觸基本法。上文第9段所指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一詞就是一個例子。 英方將於適當時候按照商定的法律適應化磋商原則就任何類似的修訂 與中方進行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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