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5.
根據一九八二年令而適用於香港的一九八二年法的條文,作為 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將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因此,英方建 議提出一份條例草案,把上述條文本地化。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 經制訂後,任何人士,不論其國籍,如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任何構 成劫持人質的罪行的行動便屬違法。此外還會制定附屬條文。
6.
把有關條文本地化的條例不會賦予香港當局任何以前由聯合王 國當局持有的權力。然而,條例制訂後,會有域外法律效力,即根據 該公約規定,在香港境外觸犯該條例所列明的罪行,根據香港法律來 說,便算是一項罪行,如能把罪犯帶回香港法院受審,則可由香港法 院進行審判。
逃犯
7.
如上文第3段所述,把一九八二年法列明的罪行列為在香港可 引渡的罪行,是一九八五年引渡令所規定的,就該公約對其有效的國 家來說,該令規定這些罪行根據一八七〇年至一九三五年的引渡法為 可引渡罪行。正如中方所知,一九八五年引渡令和所有類似的法令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都會失效,因此,中英雙方已就該日之後有關 將逃犯移交予香港及從香港移交逃犯法律上的安排進行討論。一份有 關英方對移交逃犯條例草案的建議的磋商文件已於一九九三年 月八 日提交中方。假如向立法局提出英方現時建議的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 草案時,有關移交逃犯的本地法例經已生效,則會在條例草案內加進 若干規定,撤銷一九八五年引渡今,並把列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內 的罪行,納入已進行本地化的逃犯法例的範圍內。假如向立法局提出 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草案時,上述法例仍未生效,則作為臨時措施, 該條例草案會包括一項對一九八五年引渡令的修訂,以便該引渡令適 用於把條文本地化的條例內所載列的罪行而非一九八二年法所載列的 罪行。
8.
如上文第2段所述, -九八二年法把劫持人質的罪行加進一九 六七年逃犯法內。該法就把逃犯移交予英聯邦司法管轄區或從英聯邦 司法管轄區移交其他地方的事宜作出規定,並且根據一九六七年逃犯
(香港)今(簡稱「一九六七年令」)適用於香港。一九六七年今作 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也會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失效,但暫時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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