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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應化
婚生地位條例(香港法例第184章 )
親父鑑定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83章) 領養條例(香港法例第290章)
引言
英方按照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第十七次會議上商定的磋商原則 擬備本文件作為雙方磋商的基礎。本文件闡述英方打算如何修訂香港 法例中若干條文:以確保這些條文符合基本法。
..2.
本文件的内容涉及婚生地位條例(香港法例第184章)、親父鑑 定訴訟條例(香港法例第183章)和領養條例(香港法例第290章)。
3.
英方預期下文提出的建議將納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提交香 港立法機關制訂的條例草案修訂附表內。該條例草案一經制訂即行生 效,但修訂則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始生效。
建議
4.
婚生地位條例(香港法例第184章)
該條例處理有關非婚生子女的事宜。英方建議把該條例修訂 如
下:
(a) 第8條(1)款中,以“a place outside Hong Kong" 取代
"a country, other than Hong Kong”並以"place”取 代其後出現的“country":
b
删去第8條(2)款:
{C} 就「法庭」的定義,以"High Court" 取代 “Supreme
Court”。
(註:現行版本的香港法律業端對 "Court"的定義是高等 法院或地方法院,但由於一九八一年司法(雜項修訂)條 例作了一項修訂,該定應改為 'the Supreme Court or the District Court',所以需要適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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