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75-FCO40-4147-Future-of-Hong-Kong-localisation-of-laws-surrender-of-fugit-1993 — Page 5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a)未被判刑,則另須附有一份逮捕令副本及一份由有關法庭

就未判刑一事而發出的證明書或說明;或

(b)已被判刑,則另須附一份證明或說明該項判刑可強制執

行,並顯示未服刑期尚有多少的證明書或說明。

(5)移交要求所附文件如經正式確認,須被接受為證據,作為文内 所戴事實的證明。看來是經以下方式處理的文件為經正式確認的文

件:

(a) 經要求方的法官、裁判官或政府官員簽署或證明;和

(b) 經要求方主管當局蓋上公印。

(6)要求方所提供用於移交要求的文件的任何譯文在移交程序中均

須予以接受。

第九牒

文件的語文

按照本協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按被要求方每次所指定,以被

要求方使用的一種法定語文寫成或翻譯成該種法定語文。

第十條

補-

文件

如要求方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致被要求方不能依據本協定作出

決定,被要求方須要求所需的補-

文件並可規定取得文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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