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
(a)未被判刑,則另須附有一份逮捕令副本及一份由有關法庭
就未判刑一事而發出的證明書或說明;或
(b)已被判刑,則另須附一份證明或說明該項判刑可強制執
行,並顯示未服刑期尚有多少的證明書或說明。
(5)移交要求所附文件如經正式確認,須被接受為證據,作為文内 所戴事實的證明。看來是經以下方式處理的文件為經正式確認的文
件:
(a) 經要求方的法官、裁判官或政府官員簽署或證明;和
(b) 經要求方主管當局蓋上公印。
(6)要求方所提供用於移交要求的文件的任何譯文在移交程序中均
須予以接受。
第九牒
文件的語文
按照本協定提交的所有文件,須按被要求方每次所指定,以被
要求方使用的一種法定語文寫成或翻譯成該種法定語文。
第十條
補-
文件
如要求方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致被要求方不能依據本協定作出
決定,被要求方須要求所需的補-
文件並可規定取得文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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