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綁架;拐帶;非法拘禁;非法拘留;買賣奴隸或其他 人;扣押人質;
(vii)
(viii)
犯有關危險藥物,包括毒品及精神藥物的法律的罪行; 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門入屋;勒案;敲詐; 處理或收受竊取的財物;
(ix)
犯有關欺詐的法律的罪行,包括串謀行騙;偽造帳目; 以虛假理由取得財物或金錢利益;
(x)
犯破產法律的罪行;
(xi)
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員作出鼈假陳述;
(xii)
犯有關膠製的法律的罪行;
(xiii)
犯有關偽造的法律的罪行或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
(xiv)
犯有關貪污的法律的罪行,包括賄賂、秘密回扣及違背 信託;
(xv)
偽證及踐使他人作偽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xvi)
縱火;刑事毀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xvii) 犯有關火器、彈藥或爆炸品的法律的罪行;
(xviii) 犯有關保障公眾衛生及環境的法律的罪行;
(xix) 海盜行為;
(xx)
非法扣押、劫持或其他有關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罪行;
(xxi)
犯有關非法從羈留中逃走的罪行;
(xxii)
走私,包括犯有關適用於進出口歷史文物及考古文物的
法律的罪行;
(xxiii)
(xxiv)
為利益促成他人非法入境;
犯根據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移交逃犯的罪 行;犯由於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決定而訂定
的罪行;
(2)
(xxv)
犯涉及舆財政事項或任何稅務事項有關的欺詐的罪行;
犯與管有或清洗從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
所得收益有關的罪行;
(xxvi)
(xxvii)企圖、煽惑或串謀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
行,或協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參與該等罪行。
倘若要求移交逃犯的目的是為了執行一項判刑,則亦須符合另一
項規定,即餘下未服滿的監禁或拘留期必須最少還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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