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綁架;拐帶;非法拘禁;非法拘留;買賣奴隸或其他 人;扣押人質;

(vii)

(viii)

犯有關危險藥物,包括毒品及精神藥物的法律的罪行; 盜竊;搶劫;入屋犯法,包括破門入屋;勒案;敲詐; 處理或收受竊取的財物;

(ix)

犯有關欺詐的法律的罪行,包括串謀行騙;偽造帳目; 以虛假理由取得財物或金錢利益;

(x)

犯破產法律的罪行;

(xi)

公司董事及其他人員作出鼈假陳述;

(xii)

犯有關膠製的法律的罪行;

(xiii)

犯有關偽造的法律的罪行或使用偽造或虛假的文件;

(xiv)

犯有關貪污的法律的罪行,包括賄賂、秘密回扣及違背 信託;

(xv)

偽證及踐使他人作偽證;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xvi)

縱火;刑事毀壞或損害,包括與電腦數據有關的損害;

(xvii) 犯有關火器、彈藥或爆炸品的法律的罪行;

(xviii) 犯有關保障公眾衛生及環境的法律的罪行;

(xix) 海盜行為;

(xx)

非法扣押、劫持或其他有關非法控制航空器的罪行;

(xxi)

犯有關非法從羈留中逃走的罪行;

(xxii)

走私,包括犯有關適用於進出口歷史文物及考古文物的

法律的罪行;

(xxiii)

(xxiv)

為利益促成他人非法入境;

犯根據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公約可移交逃犯的罪 行;犯由於對締約雙方有約束力的國際組織決定而訂定

的罪行;

(2)

(xxv)

犯涉及舆財政事項或任何稅務事項有關的欺詐的罪行;

犯與管有或清洗從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行

所得收益有關的罪行;

(xxvi)

(xxvii)企圖、煽惑或串謀犯任何根據本協定可准予移交的罪

行,或協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參與該等罪行。

倘若要求移交逃犯的目的是為了執行一項判刑,則亦須符合另一

項規定,即餘下未服滿的監禁或拘留期必須最少還有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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