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供港原水放射性濃度(含量)的控制標準
雙方專家組一致認為供港原水的放射性濃度(含量)在廣東褛 電站事故場外應急時的控制標準採用中國國家核安全局、國家環境保
護局批准發布的安全導則(HAF 704、 NEPA 9003) 核事故輻射應急
時對公眾防護的導出干預水平”P37-3825的飲水項的值除以香港製 水過程中對該祾素淨化後的殘留率作為控制標準是合適的。因為該值 與國際原子能機構在安全叢書No.72和No.31所採取的值和計算方法及
原則是一致的,也就是:
飲用水導出干預水平
供港原水中放射性濃度(含量)控制值
-
1-核素淨化率
式中:飲水導出干預水平為
90
Sr
100 Bq/I
1311
I
134 Cs
= 1000 89/1
11
-
500
Bq/l
137Cs
-
600 Bq/1
並且,按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叢書No.81第509段,原水中90Sr 131I、134Cs、137Cs的含量與各控制值比率總和不應超過1。
雙方專家組一致認為,在廣東核電站事故場外應急時,在90Sr 測得結果前,可以先根據131I、134Cs、137Cs的測量結果和控制標準 採取和協調採取控制措施。
上述控制標準中香港製水時對該核素的淨化率”在共識經雙 方專家組長簽字後一年內由港方有關方面研究和試驗後提供,經粵港 雙方應急工作負責機構組織雙方供水管理機構代表及有關專家鑒證碚 認合適後作為正式計算值;當香港製水方法和程式改變而引起淨化率 改變時,亦按此程序改變“核素的淨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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