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港方在每方暂时中断供水后可以先使用港方侧水库储存水。当港方发生严重 缺水时,如果港方认为可以利用滤水或稀释水等有效措施,把饮用水中放射性 降到可接受标准时,可要求恢复部分供水,条件是港方确认方不承担任何由
于港方提出恢复供水要求而引致的后果和影响,届时方将会根据港方要求恢
复供应超过双方共同同意的放射性控制标准的水,以解决严重缺水的困难。
1.9
香港接受符合标准的水及保证措施
(a) 港方对双方抽取的样品水中放射性含量符合双方同意的控制标准的供水,保
证按原供水协议予以接收。
(b) 每方保证不将监测后超过双方同意的控制标准的水供给香港,但上文1.8 (c)
段所述的情况则属例外。
1.10 供港水放射性控制标准
由于中国的“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HAF704,N EPA9003)表25的饮用水导出干预水平值的计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No. 81 的方法和原则一致,因此,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的饮用水导出干预水平值来制定
供港原水的控制标准:
放射性核素 ·
饮用水的导出干预水平
Sr-90
I-131
Cs-134
Cs-137
原水的控制标准按如下方式计算:
(贝克勒尔/公升)
100
! 1000
500
600
饮用水的导出干预水平
原水的控制值=
1-香港制水过程净化率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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