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827-FCO40-4080-Investment-Protection-and-Promotion-Agreements-(IPPA)-betwee-1993 — Page 13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香港/瑞典關於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修訂條文

第三條

投資待遇

締約任何一方在其地區內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的投資或收益 的待遇,不應低於其給予本地投資者的投資或收益的待遇,或給予任 何其他國家投資者的投資或收益的待遇。

二. 締約任何一方在其地區內給予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管理、維持 、使用、享有或處置他們的投資的待遇,不應低於其給予本地投資者 或任何其他國家投資者的待遇。

第七條 例外

本協定中關於所給予的待遇不應低於給予締約任何一方投資者 或任何其他國家投資者的待遇的規定,不應被視為規定締約一方將由 於下列原因而取得的任何待遇、優惠或特權的利益給予締約另一方投 資者:

全部或主要與課稅有關的國際協議或安排或本地法例;

(2)

成立共同市場、自由貿易地區或關稅同盟的國際協議或安

排。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