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720-FCO40-3926-Hong-Kong-electoral-provisions-and-arrangements-including-Bo-1993 — Page 96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22.

報告的考慮

圖後

總督會同行政局須在總督接獲根據第18或23(2)條提交的報告或地 空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盡快考慮該等報告或地圖

23.

報告的退回

(1)

總督經考慮根據本部提交的任何報告或地圖後,可將上述報 告、地圖或報告的一部分退回委員會,以便委員會進一步考慮其中所載的

任何建議。

(2)

凡委員會根據第(1)款獲退回報告、地圖或報告的一部分, 委員會須在總督指明的不超過3個月的期間內,就與該報告有關的選舉

向總督作出另一份報告。

(3)

第18條在作出需要的修改後,並在情況需要時,適用於根據 第(2)款作出的報告。

24.

將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1)

總督須安排將根據第18或23(2)條提交的報告或地圖,在其 提交日期的30天內,提交立法局省覽。

(2)

如第(1)款所指的期限、若非本款有所規定,即會在立法局 會期完結或立法局解散之後及其下一會期第2次會議日期之前的期間屆滿 者,則該段期間必須延長至上述第2次會議日期的翌日屆滿。

第VI部

雜項規定

25.

現有規例的保留條文

根據《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或《選舉規定條例》(第

367章)任何條文訂立的規例、如

(a) 被本條例廢除及重新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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