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報告的考慮
圖後
總督會同行政局須在總督接獲根據第18或23(2)條提交的報告或地 空切實可行的範圍內 盡快考慮該等報告或地圖
。
23.
報告的退回
(1)
總督經考慮根據本部提交的任何報告或地圖後,可將上述報 告、地圖或報告的一部分退回委員會,以便委員會進一步考慮其中所載的
任何建議。
(2)
凡委員會根據第(1)款獲退回報告、地圖或報告的一部分, 委員會須在總督指明的不超過3個月的期間內,就與該報告有關的選舉
向總督作出另一份報告。
(3)
第18條在作出需要的修改後,並在情況需要時,適用於根據 第(2)款作出的報告。
24.
將報告提交立法局省覽
(1)
總督須安排將根據第18或23(2)條提交的報告或地圖,在其 提交日期的30天內,提交立法局省覽。
(2)
如第(1)款所指的期限、若非本款有所規定,即會在立法局 會期完結或立法局解散之後及其下一會期第2次會議日期之前的期間屆滿 者,則該段期間必須延長至上述第2次會議日期的翌日屆滿。
第VI部
雜項規定
25.
現有規例的保留條文
根據《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或《選舉規定條例》(第
367章)任何條文訂立的規例、如
(a) 被本條例廢除及重新制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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