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區域市政局而言,指就第17(c)條所指的選舉而根 據第18(1)(b)條提議的選區的組成區域的總人口,除 以就或在作出本部的建議後的下一次選舉中,依據
《區域市政局條例》(第385章)第6(a)條可被選為區 域市政局議員的人數:及
(d)
就立法局而言
瘳
指香港的總人口,除以就或在作出本 部的建議後的下一次選舉中, 可被選為立法局議員的 人數,
“公共機構(public body)指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
(2)
在本部中,凡為作出本部的建議提述香港的人口,或建議選 區或其他區域的人口,須解作提述委員會所估計的在將會舉行與該建議有 關的選舉年度內的香港的人口,或該建議選區或其他區域的人口。
17. 適用範圍
本部只對選出以下議員的《選舉規定條例》(第367章)意指的普通
選舉適用
(a) 區議會議員;
(b)
市政局議員;
(c)
區域市政局議員;或
(d)
立法局議員,
而在本部中,凡提述選舉,須解作提述(a)、(b)、(c)或(d)段(視何者適
用而定)所指的選舉。
18. 選區分界的報告
(1) 委員會須按照本條的規定,向總督提交一份載有以下資料的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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