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720-FCO40-3926-Hong-Kong-electoral-provisions-and-arrangements-including-Bo-1993 — Page 13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第10條購權委員會能夠將其權力及職能轉授予總選舉 事務主任或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任何其他人;

(j)

第11條規定: 委員會或任何其他人為施行本條例而招 致的開支,以及須支付予委員會主席或其他委員的款 項,須由香港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k)

第12條使委員會的委員在其任期內及其後2年喪失在 立法局、市政局、區域市政局或區議會選舉中獲提 各為候選人的資格,以及喪失在任何上述機構擔任議 員的資格(但在獲委任後的2星期內辭職的人,則不在 此限);

(e)

第13條對為施行本條例而真誠地行事的人給予韩免 權;

(m)

第14條規定委員會不得被視為官方的代理人;

(n)

第15條禁止未經批准使用委員會的法團名稱;

(0)

第16條戰有在第V部的釋義方面的所需定義;

(p)

(q)

(r)

第17條將第V部的適用範圍,限於根據《選舉規定條 例》(第367章)舉行以選出區議會、市政局、區域市 政局或立法局民選議員的普通選舉;

第18條要求委員會在就各個選舉指明的期間內,向總 督提交一份報告,而該報告須載有委員會對第V部適 用的選舉的選區劃定的提議、其得出結論的理由 ,以 及公眾人士作出的申述:

第19條授權總督會同行政局將關於根據《區議會條 例》(第206章)將會宣布的地區分界的提議送交委員 會,並要求委員會就區議會、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 選區分界作出建議時顧及該等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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