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說明
本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個名為選區分界與選舉事務委員會(委員會) 的法團、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就根據《選舉規定條例》(第 367章 )舉 行的任何選舉將香港的選舉區域劃分為選區的事宜作出提議,並對進行根 據條例或《立法局(選舉規定)條例》(第381章)舉行的選舉的事宜,加 以監督及作一般性的管理:
2. 在本條例草案中
(a)
第2條載有在本條例的釋義方面的所需定義;
(b)
第3條設立名為選區分界及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法團 並就其成員訂定條文;
(c)
第4條說明委員會的職能,包括檢討選區的分界及作 出選舉安排;
(d)
第5條將所需的一般權力授予委員會,以便委員會可 藉以履行其職能及職責;
(e) 第6條授權委員會就進行選舉的事宜發出指引;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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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授權委員會訂立與選舉安排及程序有關的規例
尤其指有關選民的登記及與選民登記冊有關的事項 、選民資格的確定、提名候選人的程序、按金的繳交 、選舉代理人的委任、投票站的指定及監管、選票的 點算、結果的宣布、選票的處置、取得資料以編製選 民登記冊的權力、選舉的撤銷或延期及投票或點票的 押後;
(g)
第3條委員會就進行選舉的事宜或就與選舉有關的 任何其他事項向總督提交報告作出規定:
(h)
第9條就總選舉事務主任一職訂定條文,總選舉事務 主任的職能是作出為實施委員會的決定而有需要作出 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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