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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時間表
根據一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凡憑同香港的關係(例如恩出生、入籍或登記)而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便不再是該類公民。然而,該人可申請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包括在該種護照內,從而保留英國國籍。按照該令第二附表,於下開第一欄所載年份出生的香港英國 馬土公民,必須於第二所載的相關日期或之前遞交他們的申請
為了有條不紊並且流暢順利地處理申請書起見,人民入境事務處經已擬定一個時間表,讓香港英 屬土公民前來登記。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請依照下開時間表遞交他們的申請書:
第一欄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 的出生年份
1967至1971
開始接受申請書的 日期(見下開備註一)
1993年6月中旬
第二欄
該令所載的接受 申請書的最後日期
30.10.1993
1962至1966
01.11.1993
31.03.1994
1957至1961
01.04.1994
31.08.1994
1947至1956
01.09.1994
28.02.1995
1947年之前
01.03.1995
30.06.1995
1972 1976
01.07.1995
31.10.1995
1977至1981
01.11.1995
30.03.1996
1982至1986
01.04.1996
29.06.1996
1987至1991
01.07.1996
30.09.1996
1992 1995
01.10.1996
31.12.1996
1996
01.01.1997
31.03.1997
1997 (7月1日以前出生)
01.01.1997
30.09.1997
備註:(--)符合密格的申請人如在所擬定開始接受申請書的日期之前需要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例
如為着旅遊的需要),可於該日期提出申請。.
(二)人民入境事務處接受申請的辦事處,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接受申請。如果申請書是用郵遞
方式遞交,則郵戳日期將視為收到申請者的日期。
(三)過了最後日期才申請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會接受申請。如果有這 種情形,申請人必須將在最後日期之前未有作出申請的理由寫在護照申請者第二页的“其他 資料」欄內。可以支持其聲稱的任何文件證據亦須一併遞交。
(四)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簽發的護照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未來英國總領事館辦理。
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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