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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屬土公民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的時間表

根據一九八六年香港(英國國籍)令,凡憑同香港的關係(例如恩出生、入籍或登記)而成為英國屬土 公民的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便不再是該類公民。然而,該人可申請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包括在該種護照內,從而保留英國國籍。按照該令第二附表,於下開第一欄所載年份出生的香港英國 馬土公民,必須於第二所載的相關日期或之前遞交他們的申請

為了有條不紊並且流暢順利地處理申請書起見,人民入境事務處經已擬定一個時間表,讓香港英 屬土公民前來登記。符合資格的申請人請依照下開時間表遞交他們的申請書:

第一欄

香港英國屬土公民 的出生年份

1967至1971

開始接受申請書的 日期(見下開備註一)

1993年6月中旬

第二欄

該令所載的接受 申請書的最後日期

30.10.1993

1962至1966

01.11.1993

31.03.1994

1957至1961

01.04.1994

31.08.1994

1947至1956

01.09.1994

28.02.1995

1947年之前

01.03.1995

30.06.1995

1972 1976

01.07.1995

31.10.1995

1977至1981

01.11.1995

30.03.1996

1982至1986

01.04.1996

29.06.1996

1987至1991

01.07.1996

30.09.1996

1992 1995

01.10.1996

31.12.1996

1996

01.01.1997

31.03.1997

1997 (7月1日以前出生)

01.01.1997

30.09.1997

備註:(--)符合密格的申請人如在所擬定開始接受申請書的日期之前需要一本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例

如為着旅遊的需要),可於該日期提出申請。.

(二)人民入境事務處接受申請的辦事處,在通常辦公時間內接受申請。如果申請書是用郵遞

方式遞交,則郵戳日期將視為收到申請者的日期。

(三)過了最後日期才申請登記為英國國民(海外),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會接受申請。如果有這 種情形,申請人必須將在最後日期之前未有作出申請的理由寫在護照申請者第二页的“其他 資料」欄內。可以支持其聲稱的任何文件證據亦須一併遞交。

(四)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簽發的護照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未來英國總領事館辦理。

香港人民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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