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667-FCO40-3864-Hong-Kong-Civil-Service-1993 — Page 202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遺屬撫恤金利益的其他修改

I.

修訂撫恤金的規定

II.

(A)不符合資格領取撫恤金的公務員的特惠金

附件工

因服務年資過短(不足兩年)而不符合資格領取撫恤金的 公務員(按合約條件聘用的人員除外) 其遺屬將獲發特 惠金,以助舒緩經濟困難

"

(b)

去世的公務員如服務年資不足一年,其遺屬將獲發相 等於3個月薪酬的特惠金;及

去世的公務員如服務年資介乎一至兩年之間,其遺屬

將獲發相等於6個月薪酬的特惠金

(B)提名配偶為撫恤金的收受人

已婚公務員可按自願性質 提名其配偶為可獲發的任何撫

恤金的收受人,以縮短因辦理發放金額而需要的時間。獲 提名人士必須是該公務員在作出提名時的配偶;不得提名 其他人士為收受人有關人員於去世前,可隨時取消提名 。如公務員於去世前並無作出有效的提名 則撫恤金將按 照現行安排支付予該員的法定遺產代理人:提名程序將另 發通告公布。

修改因公受傷利益(額外退休金)及因公死亡利益(遺屬撫恤金

的規定

(A) 資格標準

遺屬撫恤金/額外退休金的資格準則將與僱員賠償條例的 規定保持一致:(註:目前遺屬撫恤金/額外退休金的發 放須視乎該員是否有過失而定,即是否有疏忽或不小心 這項規定比僱員賠償條例所規定的僱員賠償資格標準更為 嚴緊;根據該條例,除非可以證明受傷或死亡歸咎於僱員 的嚴重或蓄意失當行為,否則須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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