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
1992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修訂)今
(由總督會同行政局在立法局批准下根據《販毒
1. 有關當局
(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8條發出)
《1991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令》(1991年第19號法 律公告)附表1現予修訂,在有關“澤西島(Jersey)”的項目之後,加
入
“馬來西亞
警務總監或他所指定的人”
2.
《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的修改
附表2第20段中的新附表1A現予修訂,在有關“澤西島”的項目之
後,加入
* 馬來西亞
(a)
可能導致法院為沒收販毒得益或販毒 工具而發出命令的訴訟在法院開始進 行;或
(b)
任何人在沒有令狀的情況下被拘押煞 後被落案起訴。”
3.
經修改後的《販毒(追討得益)條例》
附表3中的附表1A現予修訂,在有關“澤西島”的項目之後,加
入
“馬來西亞
(a)
可能導致法院為沒收販毒得益或販毒 工具而發出命令的訴訟在法院開始進
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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