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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民入境條例與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一)款一致
簡介
根據現行人民入境條例的規定,在香港出生的人士必需符合某
幾項要求,才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從而享有居留權。有關的要求
如下:一
(a)
有關人士的父或母在其出生時必須是不受條件限制在香港
合法居留(即不受任何居留條件限制);或
b
當有關人士的父或母獲得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時,該
人士必須是已登記成為英國屬土公民;及
2.
無論在上述(a)或(b)項,假如有關人士只有父親是不受條件
限制在香港合法居留,則該人士必須是合法婚生子女或屬
已獲合法地位的非婚生子女。
任何非法入境者,或在香港暫時居留的人士,或逾期居留人士
所生的子女都不能取得香港居留權。為了打擊非法入境,當局是有需
要採取這些措施的。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一)款
3.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一)款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
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將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永久性居民,
並享有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4.
這條文並沒有作出規定,假如該等中國公民出生時,其父母是
在香港非法居留或只屬暫時居留,則該等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應否
享有居留權。英方希望中方就此點作出澄清,以便在適當時間作出安
排,使人民入境條例與基本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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