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NAG-2342-FCO40-3406-Drug-trafficking-agreements-between-Hong-Kong-and-other-coun-1991 — Page 244

FCO40 Hong Kong Department Records 聯邦事務部香港部檔案 All

債務處理人處理受限制令規限的財產

(1)

(a)

任何債務處理人扣押或處置任何財產,但因該財產當 時受限制令所限,他是不能對它行使職能的;而

(b)

在扣押或處置該財產時,他相信並且有合理理由相信 他有權(無論是根據法庭的命令或其他原因)扣押或處 置該財產,

則除因他的疏忽而造成的損失外,債務處理人不須對因扣押或處置而造成 的損失向任何其他人負責;而債務處理人對該財產或售賣該財產的得益, 有權留置足以支付他用於有關的清盤、破產或其他指稱是與扣押或處置該 財產有關的訴訟上的開支,以及支付他的薪酬中可以合理地歸因於與上述 訴訟有關的工作的部分。但本款不影響《破產條例》(第6章)、《公司條 例》(第32章)及其他條例中任何條文的一般性含義。

(2)

債務處理人在以下情況下引致開支(不論他是否已扣押或處 置有關財產,以便享有第 (1)(a)款下的留置權),即有權根據第13(1)或 (3)條獲得償還該等開支

(3)

(a)

(b)

他就第(1)(a)款所述的財産引致開支,而當時他不知 道,亦無合理理由相信,該財產是正受限制令規限的

; 或

非因第1(a)款所述財產而引致開支,而若非限制令的 效力,該等開支是可能藉接管有關財産及把它變現而 支付的。

在本條内,"債務處理人"(insolvency officer)指

(a) 破產管理官;或

(b)

用以下身份行事的人

(i)

根據《破産條例》(第6章)委任的接管人、 暫委接管人、特別經理人或破產管理人;或

33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