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第7條中
(a)
略去第(1)款而代以
"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
例中"可變現財產"(realisable property)—
(a)
對就指明財産發出的外地 沒收令來說,指該令指明
的財產;
(b)
在其他情況下,指
(i)
被告持有的任何 財産;及
(ii)
被告曾經對他直 接或間接作出受 本條例囿制的饋 贈的人所持有的 任何財產。";
(b)
略去第(3)、(7)及(8)款;
(c)
在第(9)款中略去第一次出現的"本條例"而代以
?!
《1991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令》 (1991年第 號法律公告)”。
6.
略去第8條。
7.
在第9條中
(a)
略去第(1)(a)款而代以
"(a) 訴訟已於指定國家提起;";
(b) 略去第(1)(c)款而代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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