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在第7條中

(a)

略去第(1)款而代以

"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本條

例中"可變現財產"(realisable property)—

(a)

對就指明財産發出的外地 沒收令來說,指該令指明

的財產;

(b)

在其他情況下,指

(i)

被告持有的任何 財産;及

(ii)

被告曾經對他直 接或間接作出受 本條例囿制的饋 贈的人所持有的 任何財產。";

(b)

略去第(3)、(7)及(8)款;

(c)

在第(9)款中略去第一次出現的"本條例"而代以

?!

《1991年販毒(追討得益)(指定國家和地區)令》 (1991年第 號法律公告)”。

6.

略去第8條。

7.

在第9條中

(a)

略去第(1)(a)款而代以

"(a) 訴訟已於指定國家提起;";

(b) 略去第(1)(c)款而代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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